永大股份: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2025年05月28日查看PDF原文
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为 3,239.49 万元、0.00 万元与1,914.54 万元,主要为理财产品。请发行人:①说明各期银行存款的具体构成、存放地及管理情况,本金及计息情况,各期利息收入与资金规模的匹配性。②说明报告期内理财产品、定期存单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方、底层资产标的、金额、收益率、购买、赎回或到期时间,是否存在担保、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相关资金流向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③说明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质押、冻结、归集、关联方占用等受限情形,发行人货币资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大额预付款项真实性。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 3,768.96 万元、1,892.28 万元与1,329.37 万元,主要系预付原材料采购款。请发行人:①说明各期预付大额原材料采购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②说明向主要预付款项对象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金额、预付比例、预付款期后结转情况,主要预付对象资信情况,与发行人供应商的匹配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预付后合同取消、款项退回情形,是否涉及资金体外循环情形。

    (5)在建工程真实性。请发行人:说明在建工程的主要供应商、施工方资信情况,付款进度与工程进度是否匹配,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在建工程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转固金额、时点及其客观依据,单位造价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是否存在混入与在建工程无关支出的情况。

    (6)现金分红去向。请发行人:结合主要股东取得分红资金的具体去向及客观证据佐证,说明是否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体外代垫成本费用、进行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针对货币资金真实性、在建工程真实性、固定资产真实性的核查方式、核查证据、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3)说明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资金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核查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列表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主要资金收支、存取现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大额存取现情形;说明发行人实控人购买理财产品、信托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最终投向,实控人与朋友存在资金拆借的背景及原因,是否有客观证据佐证,是否涉及资金体外循环。(4)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提供股权激励的相关核查工作底稿。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问题10.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拟发行不超过 4,652.00 万股(不
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募集资金 60,779.40 万元,其中投向“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55,779.4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5,000.00 万元。

    (1)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根据申请文件:该项目投资总额 59,100.00 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 27,052.10 万元、设备购置费 17,248.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092.40 万元、预备费及铺底流动
资金 9,204.54 万元。2020 年至 2024 年公司生产线设计产能
均为 25,000.00 吨,各期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7.47%、112.24%、84.39%、106.64%、83.83%;该项目 2023 年取得环评批复,建成达产后,预计新增压力容器 30,000 吨/年的生产能力。请发行人:①列表披露前述项目投资内容各项费用具体明细及构成、对应投入金额以及所需资金测算依据,结合公司现有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规模等,说明该项目投资总额及各细分资金需求的合理性;结合目前建设进度,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资金置换安排。②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拟生产的具体产品,与现有产品的差异,结合 2020 年以来各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在手订单、新产品应用领域及客户拓展情况、下游行业周期性及市场需求变动趋势等,说明募投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达产后新增产能的市场消化能力,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③量化分析说明在项目完工后
每期新增的折旧金额以及对产品单位成本、经营业绩的影响,进一步完善风险揭示。

    (2)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发行人:根据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补充披露补充流动资金的主要用途,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货币资金、现金分红等情况,分析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金额测算的过程、依据。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1.其他问题

    (1)关于关联方。根据申请文件:派瑞斯、利广机械、利永精馏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注销;实控人李进在 2020 年 5月将实际控制的思瑞迪 41%股权转让;发行人设立初期通过张家港永好(曾用名永大石化)向终端客户销售产品,开展业务。顾秀红至今仍在张家港永好担任监事,2024 年从该企业领取薪酬。请发行人: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详细梳理并说明关联方的认定是否准确,关联方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关联方注销、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原因及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②结合相关关联法人经营管理、主营业务及产品,以及发行人人员、技术、资产的来源,业务及客户的拓展过程,说明相关关联方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公司存在人员重叠、客户或供应商重叠,发行人董监高、员工在关联企业处的领薪、
报销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2)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从事压力容器产品生产需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部分产品生产、出厂需经过监督检验过程,主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取订单。请发行人:①说明报告期各期需在出厂前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的产品类型、划分标准及依据、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产品中应取得监督检验证明文件而实际未取得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未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规范整改措施及有效性。②结合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在订单获取、安全生产与环保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处罚风险。

    (3)关于稳定股价方案。请发行人:结合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众股数量、具体稳定股价措施,以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等,详细说明股价稳定预案是否合理可行、能否切实有效发挥稳价作用。

    (4)关于风险揭示相关信息披露准确性、充分性。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逐项校对风险因素,在披露风险因素时,删除其中包含的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等类似表述,提高风险揭示准确性、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1)、(2),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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