瞳景物联:公司章程

2025年06月03日查看PDF原文
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中国·厦门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一节  监事......29

    第二节  监事会......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34

    第二节  公告......35
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9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 ......40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四章  附则......41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XIAMEN FLUVET IOT-TECH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火炬东路 11-1 号创业大厦 201
室-A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40 万元(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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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责任、团结、高效、创新。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
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设计;航标器材及相关装置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影视录放设备制造;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互联网设备销售;海洋服务;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家用视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均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后,申请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是由厦门碧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03 月 31 日为
 股改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6343106.94 元,以全体股东为发起人 按持股比例 1.057:1 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如 下:

                                      认缴情况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高金飘        330万股    净资产出资    2016年5月21日

        陈艺琴        90万股      净资产出资    2016年5月21日

    厦门博思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    180万股    净资产出资    2016年5月21日

        伙)


        合  计        600万股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4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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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选择合法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

    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股票以公开 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若不在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 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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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登记监管机构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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