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0
回函相符金额(c) 2,087.73 3,143.27 2,576.66 1,675.71
回函相符比例(c/a) 36.23% 64.37% 82.88% 84.29%
回函不符金额(d) 2,440.70 1,324.67 131.74 104.81
未回函金额(e) 697.34 136.35 194.23 96.12
回函不符+未回函的替 3,138.04 1,461.03 325.97 200.92
代程序确认金额(f)
函证程序合计确认比例 90.68% 94.29% 93.36% 94.39%
(g=(f+c)/a)
报告期内,上述应收账款回函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并
开具销售发票,客户期末未收到发票或收到发票的入账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开票暂
估差异、小数尾差以及票据入账时间差异等。对于回函有差异的,保荐机构及我
们询问差异原因,查阅相关差异的支持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或订单、出
库单、签收凭证、客户对账明细、发票、银行回单等),差异主要系双方入账时
间性差异导致,根据取得的资料编制余额调节表,调节后余额相符。
对应收账款未回函客户,我们全部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经核查,执行的替
代程序充分有效。
九、其他财务问题
(1)供应商资质是否存在异常。根据申请文件: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直接采购对象主要为南京桑阿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井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卡彭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应的终端供应商系大同特殊钢(日本)、日本不二越株式会社、美国卡彭特科技公司等三家主要境外厂商。②南京桑阿洛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为 0,参保人数为 0,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分别为
262.57 万元、249.52 万元、697.27 万元及 360.68 万元,采购占比分别为 27.15%、
12.71%、18.74%及 27.43%;主要供应商卡彭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为贸易公司。③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外协供应商中钢集团郑州精密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材料
加工服务,金额分别为 24.46 万元、40.98 万元、100.87 万元及 53.47 万元,
经公开信息查询,中钢集团郑州精密新材料有限公司参保人数为 0。
请发行人:①说明进口国此类原材料外贸政策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大幅限制相关产品向我国出口供应等政策风险。②发行人向日本、美国生产厂商采购的原材料具体类型、采购单价及数量,占发行人终端产品材料成本及总成本的比重,是否对发行人产品性能、市场竞争力有重大影响,该原材料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境内是否存在性能相同或接近的替代产品,性能、成本差异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③说明与上述参保人数为 0 的供应商的合作背景,上述企业是否为贸易企业,参保人数为 0 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④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员工规模、经营范围、近年经营和财务情况、采购内容、单价、货物流转与单据是否匹配等,说明其经营规模是否与公司采购规模匹配,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发行人不同钢材类供应商采购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与钢材的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一致,说明发行人采购规模在上述供应商中的经营占比,相关采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利益输送情形。
(2)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①2017 年 8 月,胡峰、王春
银、聂优钢通过无锡征凡亮持有公司 14.00 万股股份,对应取得价格为 4 元/股,本次股权激励以 6.10 元/每股作为公允价值,差异总额 43.54 万元确认为股份支付总成本。2021 年 1 月,激励对象聂优钢离职,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转
让给王征豫。②2023 年发行人以 10.00 元/股向王征豫、蒋红亮、刘立璞、胡峰、 王春银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20 万股新股。
请发行人:①说明 2023 年定增是否构成股权激励,结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所采用评估方法的理由及恰当性、评估方法运用主要参数及来源、具体测算过程 等,说明聂优钢退出计划时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是否符合激励计划约定,有 无潜在纠纷。②说明各期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情况,股权激励的授予 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函问题 10)
(一) 供应商资质是否存在异常
1. 说明进口国此类原材料外贸政策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大幅限制相关产
品向我国出口供应等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间接涉及的境外供应商主要包括大同特殊钢(日本)、 日本不二越株式会社、美国卡彭特科技公司以及法国埃赫曼集团,进口国主要包 含美国、日本及法国。
公司向进口国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高速钢(M2、M35)、高温合金钢(Waspaloy、 Inconel718、A286)及部分不锈钢(含马氏体不锈钢 3Cr13),其中,普通工业用 途的高速钢(如 M2、M35 等标准牌号)通常不属于军民两用或战略物资,亦不属于 可能用于军事用途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的物品,因此一般不会受到严格的出 口限制;马氏体不锈钢属于可用于火箭或无人机的结构材料,因此进口国存在一 定限制;高温合金钢具有高温强度和耐腐蚀性,常用于航空航天、军事和核工业 领域,因此通常受到美国、日本及法国等进口国的管制,出口商需根据材料最终 用途进行申报,获取出口许可。
美国、日本及法国就高温合金钢、高速钢及马氏不锈钢实施的外贸政策及变 化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
国家/地区 采购主要原 主要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法规涉及的主要内容 相关条款
材料种类 的变化情
况
《出口管理条例》 对满足条件的高温合金钢等军民
Waspaloy、 (Export 两用物项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要求 无重大变
美国 Inconel718 Administration 1979 年 出口商提供详细的终端用途和最 化
Regulations, EAR) 终用户证明,对特定国家和敏感用
途(如军用)实施严格管控。
针对敏感材料和关键技术(包括高
Waspaloy、 《外国贸易及外汇 温合金钢、马氏体不锈钢)实施出 无重大变
日本 A286、3Cr13 法》及《出口管理 1949 年 口许可与终端用途核查,防止关键 化
令》 技术流失,确保出口不用于可能危
害国家安全的用途。
欧盟《双用途物项 规定对双用途物项(包括可用于航
出口管制条例》 空、国防领域的高温合金钢等)实 无重大变
法国 M2、M35 (Council 2009 年 行严格出口许可与审查,要求验证 化
Regulation (EC) 最终用途及用户,并对再出口进行
No 428/2009) 控制。
对于终端用途为汽车发动机等民用领域的高温合金钢、马氏体不锈钢,上述 进口国均不存在大幅限制相关产品向我国出口供应的政策风险。
2025 年 4 月,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步调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关税。报告期内,公司部分 原材料来源于美国卡彭特科技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与国内同类原材料供 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公司与卡彭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已大幅减少。此外, 公司其他原材料进口国对民用领域高温合金钢、马氏体不锈钢均不存在限制或政 策变化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二)财务风险”作出如下风
险提示:
“5、部分原材料依赖境外供应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直接采购对象主要为南京桑阿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永井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卡彭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应的终端供应商 系大同特殊钢(日本)、日本不二越株式会社、美国卡彭特科技公司等主要境外厂 商,公司向上述厂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72.68%、78.97% 和 68.34%,2024 年开始公司原材料主要来源于日本厂商。公司一直以来与主要 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供应及时、稳定,主要供应商所在国家或地 区均未对向公司销售的原材料采取出口限制,如未来日本调整出口政策,导致公
司无法向供应商采购境外厂商生产的原材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 公司向日本、美国生产厂商采购的原材料具体类型、采购单价及数量,
占公司终端产品材料成本及总成本的比重,是否对公司产品性能、市场竞争力有
重大影响,该原材料在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境内是否存在性能相同或接近
的替代产品,性能、成本差异是否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 公司向境外终端生产厂商采购的原材料合金钢具体类型、采购单价及数
量,占公司终端产品材料成本及总成本的比重,是否对公司产品性能、市场竞争
力有重大影响
单位:千克、元/千克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进口国 材料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