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智能: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2025年06月10日查看PDF原文
登记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真正发挥出来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
五、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2、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3、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5、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6、公司自挂牌以来,合法合规经营,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合规经营、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昌哇牛承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25年6月10日
2.  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2)认购数量:1,580,600股

  (3)认购价格:各方同意乙方以货币资金人民币14,999,894元认购甲方定向增发的
158.06万股,本次发行的价格定为人民币9.49元/股

  支付方式:自甲方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函并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且满足下述先决条件(或由乙方书面豁免)后,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3.4条约定将全部认购款14,999,894元(大写:壹仟肆佰玖拾玖万玖仟捌佰玖拾肆元整)在两个工作日内缴付至甲方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认购公告中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内将认购款及时足额缴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乙方即属违约。
3.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于协议双方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下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本协议及本次发行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2)甲方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函。
4.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本节之“(一)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之“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所述的生效条件外,本协议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  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无自愿限售安排。
6.  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股东张晋、张丽环、深圳市君之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详见本节之“(二)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
7.  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协议可以被终止:

  (1)如果任何一方实质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各方一致同意。

  如果本协议涉及的本次发行事项未能通过甲方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决议、未获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任何一方不得追究另一方责任。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收到之日起终止。

  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终止审核情形的,或因发生主管机关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8.  风险揭示条款

  (1)甲方系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全国股转系统制度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异。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不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在认购甲方股票前,乙方应认真阅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并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甲方股票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波动,乙方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3)乙方应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认购甲方股票,合理配置金融资产。甲方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甲方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乙方向甲方作出本协议内容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①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②乙方向甲方保证并承诺,其已经为本次发行做了充分的资金安排,在本协议所述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认购价款;

  ③乙方拟用于缴纳认购价款的资金,为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享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④乙方拟持有的甲方股份为乙方真实持有,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信托或
其他方式)代第三方持有,亦不存在第三方代乙方持有甲方股份的情形;

  ⑤乙方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乙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9.  违约责任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

  (1)违约责任条款

  ①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采取维权措施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险费、保全费、公证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②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发行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认购义务,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③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履行发行人的全部义务,若甲方怠于履行或履行不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立即纠正,若因甲方违约或违反规则等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且经乙方书面通知整改后的30日内甲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整改的,甲方须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对乙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纠纷解决机制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二)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

  1、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南昌哇牛承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张晋、张丽环、深圳市君之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第三条 公司治理

  3.1公司的董事会

  3.1.1目标公司已设立董事会,本次投资方有权委派1名董事会观察员,董事会观察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该董事会观察员以受托人身份行事且应同意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本次投资方的优先

  4.1 财务知情权

  4.1.1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违反《公司法》及股票挂牌或上市所在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促使公司按时向本次投资方提供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120)日内提供经股东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按中国会计准则准备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年度合并经营报告及相关的法定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及其他附表);

  (2)在每年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60)日内,提交未经审计的公司半年度合并财务报告;

  (3)本次投资方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统计数据、交易和财务资料等。

  公司提供给本次投资方的以上财务数据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公司在相应时期的经营情况。

  4.1.2本次投资方承诺在获悉相关的信息后予以保密。

  4.2 分红权

  4.2.1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如有)由所有股东按照本次发行交割日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3 反摊薄条款

  4.3.1本次投资交割后,如果公司再次增发股份,且认购价格低于本次投资方所获每股原价格,如该等情况发生,则本次投资方有权要求乙方以该次投资或其他方式股份融资的价格
及条款为准作股份调整或获得对等现金补偿,以使得本次投资方持有的经调整后公司股份的对应价格为新低价格:

  (1)本次投资方选择通过股份转让方式进行反稀释调整的,若要求乙方进行股份补偿的,补偿股份数=投资方在本次发行中的投资总额 /后续增资的发行单价-投资方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数。

  (2)本次投资方选择通过现金补偿方式(本4.3.1条确认的“补偿股份数”*后续增资的发行单价)进行反稀释调整的,乙方应于收到本次投资方要求进行补偿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完成全部补偿金额的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税费及成本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4.3.2本第4.3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经股东会批准的员工股份激励计划进行的股份发行;(2)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为全体股东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
  4.4 股份转让限制

  4.4.1在公司合格上市前,未经本次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5%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方主体质押、抵押、设置权利负担于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违反本条规定处分股份的,则该等处分股份的行为无效,受让方不能享受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但以下情形不受到上述限制:乙方根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激励计划转让其所持员工持股平台的权益份额用于员工股份激励。

  4.5 投资方的优先购买权

  4.5.1如果乙方拟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待转股份”),则本次投资方(为本第4.5条之目的,以下简称“优先购买权人”)有权在同等条款和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股东及受让方受让全部或部分待转股份。

  4.5.2按本协议第4.5.1条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待转股份前,任一转股股东应就其进行转让的意向首先向公司和本次投资方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包括:(i)对待转股份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股份数额、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期限等;(ii)拟进行的转让所依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转让通知应当证明该转股股东已自受让方处收到确定的要约,并且确信其可以根据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就该转让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转让通知应同时包括任何书面建议、条款清单或意向书或其它有关拟定转让的协议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4.5.3尽管有上述约定,本条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1)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进行的股份转让,但依照判决或裁决进行的股份转让的,该等股份转让仍应受限于本次投资方的共同出售权和回购权及适用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2)依照股东会批准的股份激励计划进行的股份转让;(3)转股股东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相关投资方进行股份补偿而进行的股份转让。

  4.5.4本第4.5条以及本协议第4.6条项下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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