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6月1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敦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并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签字确认,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法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法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法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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