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科技:公司章程

2025年06月2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4162        证券简称:赞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完成
工商备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7

  第一节 通知 ...... 47

  第二节 公告 ...... 47
第十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4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三章 附则...... 54

            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MA1FL2G55L。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gree Technology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号文路 225 号 8 层

    邮政编码:2011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的方式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计算机软件、网络
技术、移动通信、互联网、物联网、电子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系统工程专项设计,动漫设计和开发,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股东名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上海常铭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 名发起人
发起设立。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            出资时间

                                                方式

  上海常铭信息技术合伙      76,599,000 股      货币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赞优投资咨询有限      64,500,000 股      货币          年 12 月 31 日前

          公司                                            2026

          孙威                3,325,500 股      货币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徐凌                3,325,500 股      货币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周其玲              2,250,000 股      货币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以竞价或做市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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