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所上市规则》第 2.1.4 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说明;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查询了全国股转公司、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官方网站,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针对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5 条的说明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无需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5 条的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和依据
1、获取发行人研发相关制度,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研发人员、财务总监等人员,分析判断其创新投入水平;
2、获取发行人最新组织架构图,了解发行人的研发部门设置情况;分析判断研发能力;
3、访谈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研发模式;了解发行人的创新激励机制设立情况;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已获取的专利证书,访谈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公司核心技术的基本情况及产业化应用情况;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参与起草的国家标准文件,查看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认定,分析判断发行人的创新认可情况;
5、通过实地走访形式,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以及发行人行业市场地位、核心竞争力以及客户对公司认可或评价情况;
6、查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行业分类规定文
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分析判断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分析判断公司是否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与纺织服装、服饰业,以及轻工行业等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
8、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创新特征、主要销售区域、所属行业市场空间及发展前景等,分析判断公司是否属于业绩增长主要依靠非创新因素驱动,主营业务地域集中、市场空间狭小且缺乏拓展能力,下游应用领域需求持续萎缩,是否属于特定行业领域企业等情形;
9、查看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的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分析判断成长性。(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3.31%,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金额为 2,219.47 万元,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 2,164.78 万元。发行人最
近一年末研发人员 45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8.54%,研发人员人数超过 10 人。
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创新性量化指标要求;
2、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所形成的支出,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开发设计支出、材料投入、折旧及摊销、股份支付以及其他费用等。发行人研发人员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的认定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合理的研发模式,设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创新激励机制;
4、发行人核心技术均已运用至生产经营,相关核心技术均已获得专利,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6、发行人不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与纺织服装、服饰业,以及轻工行业等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
7、发行人不属于业绩增长主要依靠非创新因素驱动、主营业务地域集中、市场空间狭小且缺乏拓展能力、下游应用领域需求持续萎缩、特定行业领域企业等情形;
8、发行人 2022-2024 年平均营业收入 6.71 亿元,复合增长率 30.22%,具备
成长性。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协助和督导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
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
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应督促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
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可要求
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交
易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可列席
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
关会议;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
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
保荐工作。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浙商证券同意作为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石任清
保荐代表人:
朱 彤 张谢波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周旭东
内核负责人:
邓宏光
保荐业务负责人:
程景东
总 裁:
钱文海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