馈意见并书面回复后,投资银行内核常设机构对项目组提交的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应修改完善的相关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投资银行内核常设机构将前述材料提交与会内核委员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
内核常设机构负责统计内核会议表决结果,并制作内核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文件由参会内核委员确认。内核会议表决结果为通过的,项目方能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二)内核意见
2025 年 5 月 22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参会委员为杨伟、狄正林、
罗秀容、刘立乾、章雁、许焰、叶本顺。参会委员审核后形成了内核会议反馈意见。
2025 年 5 月 28 日,参会委员审核了项目组提交的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回复及
相应修改完善的相关材料后进行线上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内核会议表决结果为通过。形成以下意见: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同意东吴证券保荐承销该项目。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证券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2025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等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证券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审议批准
2025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发行人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1)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屏显玻璃盖板及精密电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 年至 2024 年的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4262 号、[2025]230Z0030 号);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对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关于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网络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同时,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股票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调入创新层。预计截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公司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屏显玻璃盖板及精密电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都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持续运营记录,经营业绩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充裕。公司业务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 年至 2024 年的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虚假记载情况;
(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
1、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相关规定
(1)发行人股票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调入创新层。预计截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公司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 40,962.40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3,245,990 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不超过1,986,898 股),预计本次发行数量将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将不少于 100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为 5,775.40 万元,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行后,预计发行人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五)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六)款的规定;
(7)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3 条,发行人选择第一套标准,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最近一次融资情
况,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将不低于 2 亿元。发行人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496.34 万元和5,271.13 万元,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3.74%和 13.84%,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8)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八)项之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4 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 36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