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发行股数 2,400.00 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下);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
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过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 360.00 万股),包
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不超过
2,76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
证监会注册同意后,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
定价方式 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
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
要求协商确定
每股发行价格 最终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采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
发行方式 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或届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 已开通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符合北交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关于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本保荐人查阅了容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内部控制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的股权构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内部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人查阅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研究报告等,了解本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并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及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本保荐人查阅了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466 号、容诚审字
[2025]230Z0636 号《审计报告》,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发行人实
现营业收入 32,313.67 万元、39,043.51 万元和 37,342.71 万元,净利润 6,695.52
万元、7,679.15 万元和 6,901.46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人查阅了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466 号、容诚审字[2025]230Z0636 号《审计报告》,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年度和 2024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人核查了信用安徽开具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条件,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发行人股票于2024年12月12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并公开转让,
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由基础层调入创新层,此后未被调整出创新层挂牌公司名
单。
本保荐人认为:预计截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发行人符合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的条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核查依据详见本节之“(一)关于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核查依据详见本节之“(一)关于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之“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4、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核查依据详见本节之“三、关于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之“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依法规范经营
本保荐人核查了信用安徽开具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规范经营。
6、最近 1 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本保荐人核查了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63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52,629.59 万元。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 1 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7、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低于 100.00 万股且不超过2,400.00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 2,760.00 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的股份)。且本次发行以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为前提,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确定。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00万股,预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
8、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443.7739 万元,发行后将进一步增加,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本保荐人认为: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9、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
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
本保荐人认为: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 200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和发行前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合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10、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规定的标准
根据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情况、发行人最近一次融资情况,预计发行
时公司市值不低于 2 亿元;2023 年和 2024 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6,833.83 万元和 5,975.62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6.80%和 12.27%,平均为 14.54%。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项的标准,即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11、发行人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上市的情形
本保荐人核查了信用安徽开具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信用报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等公开网站检索查询,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保荐人认为:
(1)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亦不存在欺诈发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