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立思特:上市保荐书(申报稿)

2025年06月26日查看PDF原文
发行对象不
少于 100 人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3,245,000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本次公开发行方案完成后,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298.0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完成后,满足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要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款的规定。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
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92,980,000股,其中公众股为6,796,758股。若本次公开发行的23,245,000股股份(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本总数将达到116,225,000股,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的要求。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1、市值情况

  根据发行人可比公司估值情况、同行业估值情况、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最近一次股票发行情况推算,公司发行后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净利润

  2023年和2024年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269.91万元和
7,573.54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233.47万元和7,276.51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

    3、净资产收益率

  2023年和2024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74%和9.89%,平均为8.81%,公司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款和2.1.3条的要求。

    (八)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上情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4的规定。

    (九)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5的规定。

  经逐条核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条件后,本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保荐人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以及符合北交所定位的核查情况

    (一)关于创新投入(资金和人力投入)

  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为4.39%(在3%以上)、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为2,675.87万元(在1,000万元以上),且最近一年末研发人员总数为86(不少于10人),符合北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创新性评价专刊》中提出第一套指标(创新投入I)的要求。

  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发行人制定的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2、核查发行人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3、核查发行人研发投入归集情况、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4、核查发行人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

  5、核查研发支出开支范围、标准及执行情况。

    (二)关于创新产出(Ⅰ类知识产权)

  公司独立研发形成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15项,符合北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创新性评价专刊》中提出第二套指标(创新产出)的要求。

  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报告期合作研发的情况。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调取发行人的专利清单并验证其权利状态;

  3、了解发行人发明专利的创新方案和解决的行业难题。

    (三)创新认可(市场认可、客户认可、有权机关认可)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园林工具行业市场占有率约8%,是该领域的主要企业;在办公设备(碎纸机)行业的市场占有率约5%,是该领域的主要企业;在泵阀设备行业的市场占有率约2%,是该领域的重要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客户中有10家知名企业。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微特电机下游应用市场如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和泵阀设备等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市场数据;

  2、了解发行人测算市场空间和市场占有率的假设条件,确定其合理性;

  3、查询发行人测算市场空间和市场占有率的基础数据来源,确定其权威性和客观性;

  4、查询发行人前十大客户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和市场地位等情况;

  5、实地走访前十大客户,获取其对发行人的考核和评价情况;

  6、查看发行人由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资质和荣誉。

    (四)关于成长相关综合指标(市场空间)

    报告期内,发行人微特电机收入约80%来自园林工具、办公设备(碎纸机)和泵阀设备等3个领域。微特电机在上述3个领域中的市场空间预计从2024年约97亿元增长至2027年约137亿,复合增长率约12%,市场前景较为广阔。核查程序参见前述“创新认可”相关内容。

    (五)关于发行人创新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公司技术创新主要体现为微特电机技术创新。发行人二十多年在电机稳定性、可靠性、耐用性和高效性等基础性能方面积累了一批关键技术,并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提出的适应性需求,顺应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技术创新,响应市场需求。发行人的创新技术不属于通用技术,系在微特电机领域多年来不断研发投入以及长时间、大批量、系统性试验经验积累的成果。发行人的技术创新成果均为自主研发,形成
了自主知识产权,并运用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陆续推向市场,已获得客户订单或潜在客户的意向性需求,具有明确的产业化前景。

    公司产品创新体现为微特电机产品创新及终端应用产品创新,主要通过工艺改进、性能优化或技术路线调整等手段对产品更新迭代或者形成新产品,相关产品相较于国内外竞品具备一定竞争优势。

    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发行人技术创新迭代过程和目前核心技术储备情况;

    2、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和产业政策,确认发行人核心技术储备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3、核实发行人核心技术与行业通用技术的差异和比较优势;

    4、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和形成的知识产权;

    5、了解发行人产品创新方案、产品创新后具体的功能、性能指标较国内外竞品的进步情况,并核实是否存在进口替代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北交所行业要求,发行人创新特征突出,具备良好的创新发展能力,在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认可等方面符合北交所的相关要求,符合北交所定位。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序号        事项                                安排

      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
  1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提供有关决议及备阅文件,并在相
      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  关文件披露前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预留必要的事前审阅
      其他文件            时间。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情
      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2    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制度,发布风险揭示  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
      公告                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


序号        事项                                安排

                          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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