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司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5-086]

2025年06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971        证券简称:卡司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27 日本案件已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呼和浩特恒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旭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4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呼和浩特养生谷项目智慧社区展厅制作及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展厅服务,合同包干总价款为¥395000 元。

  其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验收展厅合格,并实际使用了展厅,但被告至今尚欠付¥158000。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付清欠款¥1580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3500 元。

  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暂计¥948.15 元(以¥193500 元为
基数,按照 0.175%/日的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暂计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

  以上暂合计¥194448.15 元(大写:人民币拾玖万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壹角伍分)。

  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呼和浩特恒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138250 元,并以尚欠工程款
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计算支付利息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呼和浩特恒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 19750 元的发票;被告呼和浩特恒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开具发票同日向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 19750 元,并以尚欠质保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计算支付利息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 1730 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恒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仍存在如下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或名称:元力星球(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青

  (三)基本案情:

  案号:(2024)沪 0115 民初 90366 号

  原告与被告合意签订《元力星球 2022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项目合同》和《元力星球 2022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R-L202-CIIE 中国国际数字文创展展位提供提供设计、物料制作、搭建、撤展、
项目运营等服务,合同总价为 CNY702,424.97 元。被告已支付 CNY208,015 元,剩余合同价款 CNY494,409.97 元在收到等额发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如迟延支付的,按照千分之一每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虽已多方催促,但被告迄今仍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被告不付款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特提请诉讼,盼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CNY494,409.97 元,以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 CNY494,409.97 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每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暂
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止,迟延履行违约金为 CNY102,837.27 元)

  以上合计 CNY597,247.24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年 4 月 7 日已开庭。

案件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或名称: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瑞云

  (三)基本案情:

  案号:(2025)晋 01 执 1820 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案号为(2024)晋 0108 民初 5625 号的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于2025年1月27日生效,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涉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的执行案件需直接向贵院申请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请求:


  1.请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340000 元;

  2.请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人民币 34052.41 元(以¥340000 元为
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4
月 23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

  3.请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357.00 元(以¥340000 元为基数,按照 0.0175%/日的利率,自判决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即自 2025 年 2 月 12 日起暂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暂为¥357.00 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 374409.41 元。

  4.请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年 4 月 29 日已执行立案。

案件三: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或名称: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桑权

  (三)基本案情:

  案号:(2025)粤 0103 执 764 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案号为(2022)粤 0103 民初 13518 号的承
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判决现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生效,但被执行人迄
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请求:

  1.被执行人支付承揽款人民币 266,600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26,660 元。

  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人民币 326.59 元(以人
民币 266,600 元为基数,按照 0.175‰/日的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 293,586.59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叁仟伍佰捌拾陆元伍角玖分)。

  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年 3 月 12 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四: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或名称: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波

  (三)基本案情:

  案号:(2025)粤 01 民终 4372 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仅就《智慧社区数字展厅竣工验收表》 有无原件进行形式审查,未就案涉工程是否已经实际竣工使用进行实质性审查。
  上诉人已经完成案涉工程的搭建工作并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且被上诉人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应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案涉合同工程款 276500 元,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 0103 民初 13357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涉案合同款项 276500 元;

  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以 2765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年 5 月 8 日已判决:

  一、被上诉人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76500 元工程款并支付工程
款的利息(利息以 2765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2724 元,由被上诉人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748 元,由被上诉人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五: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恒大装修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艳丽

  (三)基本案情:

  案号:(2025)粤 0103 执 1133 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案号为(2022)粤 0103 民初 13122 号的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判决现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生效,但被执行人迄今
未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请求:

  1.被执行人支付承揽款人民币 13,200 元;

  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人民币16.17元(以人民币
13,200 元为基数,按照 0.175%/日的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以上暂合计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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