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翔智能: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2025年06月30日查看PDF原文
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1。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参照《上市规则》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要求,经综合考虑发行人业务规模、盈利水平等,本章节所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是指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标的金额单项或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秉持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北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何煦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陈特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陆维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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