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2.39%和 9.49%。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利润保持稳定,净资产收益率保持较高水平,根据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最近一次融资情况,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将不低于 2 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向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及说明承诺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结合前述核查程序,并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述主体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及说明承诺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发行人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挂牌以来,能够按规定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不存在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稳健,最近 24 个月内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化,最近 24 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 24 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满足经营稳定性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比例超过 10%的重要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满足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
营的能力。同时,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
计年度对发行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其董事、监事、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 度;
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
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性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关联交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易情况,本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
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
度。
1、本保荐机构将定期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项目进展情况;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2、在项目完成后,本保荐机构将及时了解发行人项目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达产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与有关募集资金投
项 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
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拟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保荐机构将
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的相应审批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保荐机
构,本保荐机构将根据情况发表意见。
6、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信息披露制度,督导发行人按照 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
事项 安排
《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务;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
书面通知本保荐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
及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送本保荐
机构审阅。
1、本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7、督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严格遵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业务规则;
员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2、持股关注并督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
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保荐代表人:周添、孙骏可
联系电话:0512-62938585
传真:0512-62938500
十一、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了详细核查,具体如下:
1、通过访谈发行人的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服务模式、组织架构,了解公司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等情况;
2、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合作情况,上下游企业对发行人的评价,以及发行人行业市场地位、核心竞争力、市场份额及可持续性能力;
3、查看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及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了解研发人员数量及其背景,分析判断公司的人才储备及技术实力;
4、查看行业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行业研究报告等,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及发展前景、产业模式、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以及技术壁垒等情况;
5、查看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开信息,分析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技术和业务模式差异、核心竞争力及公司差异化优势;
6、查看发行人的销售明细表,分析发行人业务覆盖情况、产品类别情况、分季度销售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未来业务拓展等情况,分析判断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应用情况;
7、查看发行人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分析判断成长性以及盈利能力;
8、查看发行人的研发费用明细表,对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析,判断发行人研发投入水平;
9、查看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资料、荣誉奖项、在研项目等相关内容,分析判断发行人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水平;
10、查看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核查发行人专利等相关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了解发行人的创新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长鹰硬科作为一家深耕硬质合金行业二十余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产品属于“C33 金属制品业”中的“C3393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硬质合金行业,属于“3 新材料产业/3.2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3.2.8 硬质合金及制品制造”产业。发行人自身所处行业及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通过持续开展研发投入,在业务、技术、产品等方面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及竞争优势,具备创新发展能力,创新性量化指标符合北交所要求。发行人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上市规则》第 1.4 条
北交所对拟上市企业的定位。
因此,发行人运作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时本保荐机构充分核查了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确认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拟上市企业的定位。
十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