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咖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2025年06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362        证券简称:麦咖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收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4)闽 0206 民初
 4027 号《应诉通知书》。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前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参加一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做出一审判决。公司已
 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提起上诉,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参加二审,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做出二审判决。2025 年 5 月 22 日,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石胜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林祥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林祥富系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颖颖父亲,原实际控制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石胜彪撤回对郑建辉的起诉,因此被告减少)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 月 5 日,石胜彪、林祥富、郑建辉、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瑞生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石胜彪借给林祥富 250 万
 元,月利率 1.5%,林祥富应从 2016 年 1 月起于每月 28 日将当月利息 37,500
 元转账支付给石胜彪;借款期限为 1 年,即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17 年 1 月 4
 日,2017 年 1 月 4 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林祥富应当按时支付每月利息,
 如逾期支付,石胜彪有权要求林祥富每日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利 息超过 60 天,石胜彪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如林祥富逾期归还本金,石胜 彪有权要求林祥富每日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保证人郑建辉、瑞生祥公司知 道且同意林祥富按协议约定数额向甲方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款项,郑建辉、瑞 生祥公司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因解决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保全、执行等费用。当日,石胜彪向林祥富名下尾号 233 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借款 250 万元。林祥富于同日向石胜彪转账支付利息 37,500 元。

    2017 年 1 月 4 日,林祥富与石胜彪、郑建辉、瑞生祥公司签订《借款延期
 协议》(合同编号 20160104 续 1),2018 年 8 月 16 日,石胜彪、林祥富、郑建
 辉、瑞生祥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延期协议》,2020 年 9 月 16 日,石胜彪、林祥
 富、郑建辉、瑞生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200916),2021 年 7 月
 23 日,石胜彪、林祥富、郑建辉、瑞生祥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 20210723)。


    2022 年 1 月,石胜彪、林祥富、瑞生祥公司、郑建辉再次签订《借款协
 议》(合同编号 20160104 续 2022B),该协议将瑞生祥公司列为借款人,确认
 林祥富因生意需求资金周转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向石胜彪借款 250 万元,借款
 到期后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分别于 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2020 年向石胜彪申请续借,截至 2023 年 1 月 4 日林祥富已拖欠石胜
 彪利息 112.5 万元(每月利息 37,500 元,自 2020 年 7 月 5 日至 2023 年 1 月 4
 日),约定将借款本金调整为 362.5 万元(原借款本金 250 万元加拖欠利息 112.5
 万元),借款期限调整为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借款月利息
 1.2%,应于每月 28 日将当月利息 43,500 元转账支付给石胜彪;若再次逾期还
 款,应承担石胜彪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公告费、诉讼 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郑建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 期间自借款期限截止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林祥富代表瑞生祥公司在该协议上签 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林祥富、麦咖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3,462,500 元;2.林祥富、
 麦咖公司立即向石胜彪支付利息(以本金 3,462,5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2%
 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3.林祥富、麦咖公司承担石胜彪因维
 权而支付的保全申请费 5,000 元、保全责任保险费 8,955 元、律师费 20 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6 年 1 月 5 日,林祥富向石胜彪借款 250 万元。双方签
 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 1.5%,利息按月支付,麦咖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合同到期后,因林祥富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本息,于是向石胜彪申请 延长还款期限,双方先后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2022
 年 1 月,石胜彪与林祥富、麦咖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编号 20160104 续
 2022B),确认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后借款本金为 362.5 万元,月利率 1.2%,林
 祥富、麦咖公司应于每月 28 日向石胜彪支付当月利息 43,500 元,未能如期履
 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林祥富、麦咖公司同意承担石胜彪因此产生的维权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借款期限已届满,林祥富、麦咖公 司未依约偿还本金,并拖欠 15 个月的利息。石胜彪遂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
 所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林祥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石胜彪借款本金 2,994,400
 元,并支付利息(截至 2023 年 1 月 4 日的利息为 431,194 元;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林祥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胜彪因本案诉讼产生保全
 申请费 5,000 元及律师费 5 万元;

    三、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林祥富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 分之一为限向石胜彪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石胜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12元,由石胜彪负担1,567元(已预交);林祥富负担34,645 元,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 17,322.5 元承担共同交纳义务。限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审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34,645 元,由上诉人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并不得有转移、隐 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
 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 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再审情况

    2025 年 5 月 22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提
 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公司部分账号冻结、子公司股权冻结,该案件给公司经营方 面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因上述案件或将承担一定债务偿付压力,将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不 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 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闽 0206 民初 4027 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闽 02 民终 5989 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闽民申 1126 号》

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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