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意见
根据《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境外销售的要求: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出口退税、运费及保险费是否匹配,出现差异的原因及真实合理性;境外销售业务发展趋势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核查程序
①抽查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境外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了解主要条款内容、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判断合同履约义务方式,识别与商品控制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
②向公司管理层及销售部门了解境外销售的模式、交货地点、报关手续办理等情况;
③检查报告期内主要境外客户销售相关记账凭证、外销订单、出口报关单、银行回单、发票等原始单据并将免抵退税申报数据、海关报关数据、运保费数据等与账面外销收入进行核对匹配,检查公司外销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
④执行截止性测试,查阅公司记账凭证、报关单等资料,检查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跨期情况;
⑤对主要境外客户实施函证、视频访谈程序,核实境外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⑥取得公司期后在手订单情况,期后财务报表,了解境外销售的持续性、稳定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
①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②公司境外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不存在较大差异,与出口退税、运费相匹配,具备真实性;
③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发展趋势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主办券商、律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对境
外销售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境外销售的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境外销售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已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主要涉及伊朗、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取得常州海关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具备开展境外销售业务的资质。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车灯控制模组,该等产品不属于《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规定的禁止出口的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未在境外从事生产活动,故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需在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的情形;公司的产品在向境外国家或地区销售前,会与境外客户沟通确认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必须办理的认证及资质情况,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针对境外销售相关产品取得强制认证的情况。
综上,公司具备开展境外销售业务的资质,且境外销售相关产品无需取得强制认证。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对公司境外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3)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收入主要以美元、欧元结算,结算方式为电汇,跨境资金流动主要为公司出口产品销售货款,公司结换汇系因结算货款等原因发生。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采用直销的模式,其中伊朗终端客户与公司通过第三方付款方式结算,销售收入资金由伊朗终端客户银行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向公司境内账户流动。
公司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进行登记,对于上述外汇流动和结换汇均通过公司依法开立的具有经营外汇资质的银行账户进行,符合中国境内外汇管理、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信用报告及公开查询,公司境外销售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①查阅公司取得的海关许可证书等资料并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核查公司从事境外销售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情况;
②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网站进行公开查询,了解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认证等方面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③查阅公司的境外销售订单、境外客户回款的银行流水;
④访谈境外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从事境外销售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律师认为:
①公司具备开展境外销售业务的资质,且境外销售相关产品无需取得强制认证;
②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③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关于应收款项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27,809.77 万元、
38,505.02 万元,应收票据分别为 5,579.39 万元、2,133.13 万元,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 1,138.18 万元、6,935.13 万元。
请公司:(1)结合公司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金额、占比均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2)说明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及其占收入的比重、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相关业务模式是否可持续;报告期各期客户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占比,报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3)说明公司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的比例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核算方式和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4)说明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将部分应收票据重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的理由,公司各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风险,公司终止确认银行承兑票据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要求。(5)结合主要客户经营情况说明公司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公司对于应收账款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金额、占比均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
(一)结合公司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金额、占比均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匹配
1、公司信用政策、结算方式
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信用政策一般为开票后一定周期内付款,各客户对应信用期存在一定差异,信用政策主要由公司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不同客户的信用状
况和财务状况、采购规模、历史合作情况等,与客户协商确定。公司与客户结算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等。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前五大客户信用期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收入金额 信用期
1 华域视觉及其关联单位 20,249.26 90 天
2 海拉集团 13,659.93 90 天-120 天
2024 年度 3 Modern Industry 11,815.02 90 天
4 江苏百闻科技有限公司 8,121.36 180 天
5 吉利汽车及关联单位 4,351.37 90 天
1 Modern Industry 13,384.37 90 天
2 百闻科技 10,494.13 180 天
2023 年度 3 海拉集团 8,005.18 90 天-120 天
4 吉利汽车及其关联单位 5,059.59 90 天
5 骏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450.46 60 天
如上表所示,公司对于主要客户执行的信用期限一般在 60-180 天,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稳定。
2、收入变动情况及应收账款余额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同比增长率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40,854.27 29,636.34 37.85%
营业收入 76,790.44 59,275.27 29.55%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9,636.34 万元和 40,854.27 万元,增长
幅度为37.85%;营业收入分别为59,275.27万元和76,790.44,增长幅度为29.55%。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由于 2024 年四季度公司销售额较多,期末应收账款增长较大所致。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持续增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所致,与业务开展情况相匹配。
(二)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二、说
明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及其占收入的比重、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相关业务模式是否可持续;报告期各期客户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占比,报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稳定,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呈持续增长具有合理性,与公司收入变动、业务开展情况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一定差异具备合理性。
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