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后立即书面通知投资方。投资方有
权自挂牌失败及/或 IPO 失败情形之次
日起 3 年内,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
投资协议所述之股权回购权。
2025 年 6 月,朗恩斯、孙辉、孙亚峰
《关于江 与科创苗圃签署《关于江苏朗恩斯科技
苏朗恩斯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特殊权利条
科技股份 孙辉、孙亚 股权回购权(回购 款之终止协议》对股份回购权设置如下
有限公司 峰、朗恩斯、 孙辉 义务人为孙辉) 恢复条件:
之投资协 科创苗圃 各方确认并承诺,若公司进行的挂牌及
议之补充 IPO 未能成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因未
协议》 获得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市场条
件不利、发行失败等原因导致挂牌或
IPO 程序终止或无法继续进行,则投资
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权,将自公司暂
停或放弃挂牌及/或 IPO 申请、或挂牌
及/或 IPO 申请失效或被否决、或公司
撤回挂牌及/或 IPO 申报材料,或有权
《关于朗 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未予同意挂
恩斯科技 牌及/或 IPO 发行或注册(合称“挂牌
股份有限 孙辉、朗恩 股份回购权(回购 失败及/或 IPO 失败情形”)之次日起
公司之投 斯、科创苗 孙辉 义务人为孙辉) 自动恢复其效力。
资协议之 圃 上述股权回购权的恢复,视为自始未受
补充协议 挂牌及 IPO 准备及进行过程的影响,各
(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投资协议生
效时的状态。若挂牌及/或 IPO 未成功,
公司应在得知挂牌失败及/或 IPO 失败
情形后立即书面通知投资方。投资方有
权自挂牌失败及/或 IPO 失败情形之次
日起 3 年内,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
投资协议所述之股权回购权。
协议名称 签署主体 义务 主要内容 效力恢复条件
主体
《关于江 2025 年 6 月,朗恩斯、孙辉、孙亚峰
苏朗恩斯 孙辉、朗恩 孙 最惠待遇、回购触 与大运河基金签署《关于江苏朗恩斯科
科技股份 斯、大运河 辉、 发时间、公司承担 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特殊权利
有限公司 基金 朗恩 连带赔偿责任的 条款之终止协议》对特殊权利条款设置
之投资协 斯 约定等 如下恢复条件:
议》 (1)如公司新三板挂牌不成功(包括
《关于江 优先认购权、优先 但不限于公司暂停或放弃挂牌、撤回申
苏朗恩斯 孙 购买权和共同出 请材料、申请被否决或申请材料被退
科技股份 孙辉、孙亚 辉、 售权、反摊薄、股 回、失效等情形)或公司未能于终止日
有限公司 峰、朗恩斯、 孙亚 权回购权(回购义 后 30 个月内完成新三板挂牌或挂牌成
之投资协 大运河基金 峰、 务人为孙辉)、转 功后非因合格上市原因主动终止挂牌,
议之补充 朗恩 让限制、优先清算 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
协议》 斯 权、承诺人促使义 将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次日(孰早为准)
务等 起自动恢复其效力,并视为该等条款从
未被终止,自始有效;
(2)如公司新三板挂牌成功,但未能
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完成 IPO 并上市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暂停或放弃
IPO 申请、撤回申请材料、申请被否决
或申请材料被退回、失效等情形),投
资协议中约定的股份回购权将自前述
情形发生之次日(孰早为准)起自动恢
《关于江 复其效力,并视为该等条款从未被终
苏朗恩斯 止,自始有效;
科技股份 孙辉、朗恩 (3)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i)未经
有限公司 斯、大运河 孙辉 股份回购权(回购 大运河基金同意,孙辉自公司离职、转
之投资协 基金 义务人为孙辉)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致使
议之补充 其丧失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ii)孙
协议(二)》 辉违反其在投资协议项下作出的竞业
禁止的陈述、保证及承诺;(iii)公司
受到海关、税务、工商、环境等政府部
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或孙
辉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可能严重影响公
司挂牌或 IPO 进程的(合称“重大不利
情形”),则自该等重大不利情形发生
之日起,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股份回购权
将自动恢复其效力,并视为该等条款从
未被终止,自始有效。
《关于江 2025 年 6 月,朗恩斯、孙辉、孙亚峰
苏朗恩斯 与钟楼专精签署《关于江苏朗恩斯科技
科技股份 孙辉、孙亚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特殊权利条
有限公司 峰、朗恩斯、 孙辉 股权回购权(回购 款之终止协议》对股份回购权设置如下
之投资协 钟楼专精 义务人为孙辉) 恢复条件:
议之补充 各方确认并承诺,若公司进行的挂牌及
协议》 IPO 未能成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因未
《关于江 孙辉、朗恩 获得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市场条
苏朗恩斯 斯、钟楼专 孙辉 股份回购权(回购 件不利、发行失败等原因导致挂牌或
科技股份 精 义务人为孙辉) IPO 程序终止或无法继续进行,则投资
协议名称 签署主体 义务 主要内容 效力恢复条件
主体
有限公司 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权,将自公司暂
之投资协 停或放弃挂牌及/或 IPO 申请、或挂牌
议之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