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将自前述情形发
生之次日自动恢复效力。
3、除股份回购权外的其他股东特殊权利义务条
款自始无效且不具有恢复执行之效力,即该等
特殊权利义务条款应视为自始对各方不产生任
何效力。
2025 年 6 月,安华创投与孙辉、朗恩斯签署《确
认函》,各方一致确认:
《江苏朗恩 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 安徽安华持有的朗恩斯股份向优化科技交割之
斯科技股份 优先认购权、回购权、 日起,各方签订的《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
安华创投 有限公司增 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 公司增资认购协议》《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
资认购协议 权、反摊薄权、优先清 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
之补充协议》 算权、最惠待遇等 殊权利义务条款失效,安徽安华不会基于前述
两份协议以任何形式主张股东权利或追究任何
责任或提出任何赔偿诉求。
《江苏朗恩
斯科技股份 提名董事权
有限公司增
资认购协议》
《江苏朗恩 优先认购权、回购权(回 2024 年 5 月,力朗创投、力斯克创投、力泰创
力朗创投、 斯科技股份 购义务人为孙辉)、优 投与孙辉、孙亚峰、朗恩斯签署《关于江苏朗
力斯克创 有限公司增 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 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
投、力泰创 资认购协议 权、反摊薄权、提名董 议》,约定:
投 之补充协议》 事权等 自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挂牌
《关于江苏 申请之日起,投资协议约定的任何特殊权利义
朗恩斯科技 务条款均无条件终止且自始无效。
股份有限公 股权回购权
司投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
(二)》
股东名称 协议名称 投资人主要特殊权利 终止情况
2025 年 5 月,安徽金通与孙辉、朗恩斯签署《关
于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
1、自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挂
牌申请之日起,投资协议约定的任何股东特殊
权利义务条款均无条件终止并不再要求执行,
各方互不承担该条款项下的违约责任(如有)。
2、对股份回购权设置如下恢复条件:
承诺业绩和业绩补偿、 (1)如公司新三板挂牌不成功(包括但不限于
《江苏朗恩 优先认购权、回购权(回 公司撤回申请材料、申请被否决或申请材料被
斯科技股份 购义务人为孙辉)、优 退回、失效等情形)或挂牌成功后非因合格上
安徽金通 有限公司增 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 市原因主动终止挂牌,则股份回购权将自前述
资认购协议 权、反摊薄权、优先清 情形发生之次日自动恢复效力。
之补充协议》 算权、最惠待遇、信息 (2)如公司新三板挂牌成功,但未能于 2026
获取权等 年 6 月 30 日前递交合格上市申请材料,或最终
合格上市不成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撤回申请
材料、申请被否决或申请材料被退回、失效等
情形),则股份回购权将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次
日自动恢复效力。
3、除股份回购权外的其他股东特殊权利义务条
款自始无效且不具有恢复执行之效力,即该等
特殊权利义务条款应视为自始对各方不产生任
何效力。
《关于江苏
朗恩斯科技
股份有限公 委派董事权利 2024 年 5 月,力和科创投、力睿创投与孙辉、
力和科创 司之投资协 孙亚峰、朗恩斯签署《关于江苏朗恩斯科技股
投、力睿创 议》 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投 《关于江苏 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 自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挂牌
朗恩斯科技 权和共同出售权、反摊 申请之日起,投资协议约定的任何特殊权利义
股份有限公 薄、董事提名权、股权 务条款均无条件终止且自始无效。
司投资协议 回购权(回购义务人为
之补充协议》 孙辉)、转让限制
《关于江苏 2025 年 6 月,朗恩斯、孙辉、孙亚峰与上海方
朗恩斯科技 最惠待遇、回购触发时 广、常州方广/科创苗圃/钟楼专精签署《关于江
股份有限公 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特殊权
司之投资协 责任的约定等 利条款之终止协议》,约定:
议》 1、自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挂
《关于江苏 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 牌申请材料的前一个自然日(“终止日”)起,
上海方广、 朗恩斯科技 权和共同出售权、反摊 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义务条款均自始
常州方广、 股份有限公 薄、股权回购权(回购 无效且不具有恢复执行之效力,即该等特殊权
科创苗圃、 司之投资协 义务人为孙辉)、转让 利义务条款应视为自始对各方不产生任何效
钟楼专精 议之补充协 限制、优先清算权、承 力。
议》 诺人促使义务等 2、对股份回购权设置如下恢复条件:
《关于江苏 各方确认并承诺,若公司进行的挂牌及 IPO 未
朗恩斯科技 股份回购权(回购义务 能成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因未获得相关证券
股份有限公 人为孙辉) 监管机构的批准、市场条件不利、发行失败等
司之投资协 原因导致挂牌或 IPO 程序终止或无法继续进
议之补充协 行,则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权,将自公
股东名称 协议名称 投资人主要特殊权利 终止情况
议(二)》 司暂停或放弃挂牌及/或 IPO 申请、或挂牌及/
或 IPO 申请失效或被否决、或公司撤回挂牌及
/或 IPO 申报材料,或有权监管机构及/或证券
交易所未予同意挂牌及/或 IPO 发行或注册(合
称“挂牌失败及/或 IPO 失败情形”)之次日起
自动恢复其效力。
上述股权回购权的恢复,视为自始未受挂牌及
IPO 准备及进行过程的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恢复至投资协议生效时的状态。若挂牌及/
或 IPO 未成功,公司应在得知挂牌失败及/或
IPO 失败情形后立即书面通知投资方。投资方
有权自挂牌失败及/或 IPO 失败情形之次日起 3
年内,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投资协议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