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次 增 行聚福、 的 15 倍),由 资金
资 沈伯仁、 新老股东协商
常州能创 确定
2022 年 6 力 朗 创 按照 2021 年增
13 月,朗恩斯 / 投、力斯 看好朗恩斯未来发展 17.4375 元/股 资投前估值 4.5 自 有 / 自 筹
第 五 次 增 克创投、 亿元,由新老股 资金
资 力泰创投 东协商确定
2023 年 6 按照 2021 年增
14 月,朗恩斯 / 安徽金通 看好朗恩斯未来发展 17.4375 元/股 资投前估值 4.5 自 有 / 自 筹
第 六 次 增 亿元,由新老股 资金
资 东协商确定
15 2023 年 6 黄超然 吕敏 黄超然对所经营汽修 17.4375 元/股 参考同批次投 自 有 / 自 筹
月,朗恩斯 厂进行设备投资,需要 资机构增资价 资金
序 事项 转让方 受让方/新 入股背景 入股价格 定价依据 资金来源
号 增股东
第 三 次 股 资金;吕敏看好朗恩斯 格,由转让双方
份转让 发展,受让股份 协商确定
上 海 方 按照投前估值
2024 年 6 广、常州 10 亿 元 ( 约
月,朗恩斯 方广、钟 2023 年净利润 自 有 / 自 筹
16 第 七 次 增 / 楼专精、 看好朗恩斯未来发展 29.61 元/股 的 20 倍),由 资金
资 大运河基 新老股东协商
金、科创 确定
苗圃
力和科创投看好朗恩
力朗创 力和科创 斯发展,想要投资;力 自 有 / 自 筹
投 投 朗创投部分投资人有 资金
2024 年 6 资金需求,出让部分股 参考公司同期
月,朗恩斯 权 增资价格,按照
17 第 四 次 股 力睿创投看好朗恩斯 28.13 元/股 投前估值9.5亿
份转让 力朗创 发展,想要投资;力朗 元,由转让各方
投、孙 力睿创投 创投部分投资人有资 协商确定 自 有 / 自 筹
辉、孙 金需求,退出部分投 资金
亚峰 资,同时,孙辉、孙亚
峰出让部分股权
敦行聚港有投资需求,
2025 年 3 敦行聚港、敦行聚福系 参考朗恩斯前
18 月,朗恩斯 敦行聚 敦行聚港 由同一基金管理人控 26.44 元/股 次增资价格,由 自 有 / 自 筹
第 五 次 股 福 制的企业,经内部协 转让双方协商 资金
份转让 商,由敦行聚福转让部 确定
分股权给敦行聚港
在 2023 年 6 月
2025 年 4 黄超然对所经营汽修 向吕敏转让股
月,朗恩斯 厂进行设备投资,需要 份 的 价 格 自 有 / 自 筹
19 第 六 次 股 黄超然 孙辉 资金;孙辉看好朗恩斯 18.51 元/股 17.4375 元 / 股 资金
份转让 发展,受让股份 的基础上略微
上浮,由转让双
方协商确定
参考安华创投
入股朗恩斯时
2025 年 6 签订的《增资认
月,朗恩斯 安华创 安华创投基金到期,将 购协议之补充 自 有 / 自 筹
20 第 七 次 股 投 优化科技 所持股权转让给优化 23.07 元/股 协议》约定的计 资金
份转让 科技 算公式,按照利
息计算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确
定
由上表,公司股东历次入股的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资金来源均为自有
或自筹资金,入股背景具有合理性。公司股东历次入股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未披
露的情形,亦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4、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亦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5、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主办券商、律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历次出资相关的入股协议、内部决议文件、支付凭证、验资报告、完税凭证、出资前后六个月流水;
(2)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孙辉、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孙亚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吕敏,并取得上述股东出具的调查表;访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符涛、李宣;
(3)取得并查阅了公司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访谈公司全体股东,并取得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调查表,了解公司历次股东入股的入股价格、资金来源、入股背景;
(4)登录企查查以及百度等主流媒体进行检索,核查公司历史上是否因代持等事项存在争议或纠纷;
(5)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6、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2)公司股东历次入股的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形,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入股背景具有合理性。公司股东历次入股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
未披露的情形,亦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亦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四、关于业务合规性。
(一)说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末公司劳务派遣比例超过 10%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规范整改情况,期后是否再次发生。
报告期内,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