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微基因: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08月2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723    证券简称:阅微基因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完善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 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重点核查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合规性;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包含关联交
易审批、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合规性审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合法性发表书面意见,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十) 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提交专项报告。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当下列情形出现时,监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建议、督促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监事会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时;

  (二) 危及股东的基本利益时;

  (三)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决议缺乏公平合理性,而又无法就该等事项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时;

  (四) 其他必要情况出现时。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与召集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以书面通知方式,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通过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指派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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