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2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2170      证券简称:盛达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确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类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30% 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 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投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计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的程序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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