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鸿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2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7506        证券简称:贺鸿电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贺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贺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贺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上海贺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
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
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文件。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且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
户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辞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上海贺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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