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907 证券简称:环球软件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环球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环球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环球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条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及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是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准备并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
(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咨询,落实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 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 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