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斯达: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26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73139        证券简称:格林斯达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告编号:2025-030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的,应当申请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经政府主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批准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公告编号:2025-030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如有)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二条 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登
记”原则,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登记入档,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国
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纸质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当将相关登记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
    第十四条 如公司申报公开发行,对相关的客户和供应商信息的披露与本制
度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豁免事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豁免披露申请未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
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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