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邦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26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4672        证券简称:瑞邦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7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浙江瑞 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监管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除非经过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争议解决:如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二十条 公司在咨询了主办券商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
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在咨询主办券商后,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七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在会后最迟跟股东会同时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现场参观和座谈

    第二十八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
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必要时可进行安排座谈或一对一的沟通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节  电话咨询和传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
电话或传真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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