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邦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26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4672        证券简称:瑞邦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7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公告编号:2025-032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助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公告编号:2025-032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报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签字确认,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

                                                                          公告编号:2025-032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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