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907 证券简称:倍智人才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通过了公司新修订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了维护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 3 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 4 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 5 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6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7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 8 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9 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10 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10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12 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第 13 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其他方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
第 14 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之外,董事、监事选举议案应就每个候选人单独提出。
第 15 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 16 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第 17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其它合法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 18 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19 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 20 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 21 条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 22 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 23 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24 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 25 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 26 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 27 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28 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 29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30 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 31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32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33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34 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控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