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普A5: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5年08月29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00073  420073  证券简称:上普 A5  上普 B5      编号:临 2025-023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天”或“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 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为确保与新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需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1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2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3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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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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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6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7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8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给职工。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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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10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上
    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 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12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

                                    账簿、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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