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73 420073 证券简称:上普 A5 上普 B5 编号:临 2025-023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天”或“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 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为确保与新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需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1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2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3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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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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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6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7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8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给职工。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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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10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上
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 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12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
账簿、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