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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第三十六条: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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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1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15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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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讼。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提起诉讼。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8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