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睿电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9月10日查看PDF原文

                                                                          2025-134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42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50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章 修改章程......56
第十一章 附则......56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2678423488L。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Linhai Sinrobot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田街道临海光电产业园 2 幢
401 室。

  邮政编码:317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于科技,诚于服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自动化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17.7416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 1 元。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 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1  张继周                      213.2661      34.5235%    净资产    2023.10.31

 2  董李强                      100.0000      16.1880%    净资产    2023.10.31

 3  陈湘                        85.2456      13.7996%    净资产    2023.10.31

 4  龙效周                      62.0845      10.0502%    净资产    2023.10.31

 5  郑黎飞                      46.5634      7.5377%    净资产    2023.10.31

 6  王国斌                      46.5634      7.5377%    净资产    2023.10.31

 7  台州新锐泓信息技术咨询      23.4742      3.8000%    净资产    2023.10.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慈溪亿群合洪股权投资合      17.2968      2.8000%    净资产    2023.10.31
    伙企业(有限合伙)

 9  嘉兴亿群合筑创业投资合      13.5903      2.2000%    净资产    2023.10.31
    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郭鸿基                        4.9014      0.7934%    净资产    2023.10.31

 11 蔡伟敏                        3.2676      0.5290%    净资产    2023.10.31

 12 邹余                          1.4883      0.2409%    净资产    2023.10.31

            合计                617.7416    100.00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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