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七百五十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七百五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重大交易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议。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较高者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三)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
上述所称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金额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如达到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相应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二)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持股比例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