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睿电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9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涉及的担保;

  (五) 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涉及的购买、出售资产;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八)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九) 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

  (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 任免董事;

  (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 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的情形,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均投同意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开始计算。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