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睿电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9月10日查看PDF原文
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发出;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司变更。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的刊登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本章程的规定与日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百分之
五十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 关联方,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确定的关联人;

  (五) 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六) 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七) 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八)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九)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1. 购买、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