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睿电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9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一)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二)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 对外投资,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确定的对外投资;

  (十四) 本章程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但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少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元”、“万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会批准方可生效并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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