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的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情形;
(四)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及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代为履行债务;
(八)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
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包括其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
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
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