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创环境:公司章程

2025年09月29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2515    证券简称:启创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 26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监事...... 32

  第二节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九章 通知......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苏启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27458N。

  英文名称:Jiangsu Qichua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91.922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创造价值,为企业创造利益,为员工创
造财富,为生活创造温馨。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耐火保温材料、涂装设备
的技术研究、开发、制造、销售;通用机械设备的技术研究、开发、制造;照明器具、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玻璃钢制品、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的销售;钢带的加工、销售;消防器材设备、清淤机械的制造、销售;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环保技术服务;膜技术的研发;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按一级资质从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制药专用设备的制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数                                占总股本的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姓名)      (万股)                                  比例(%)

  许海民          3966.00          净资产      2016.09.01        78.3794

宜兴科信达投资

                    506.00          净资产      2016.09.01        10.00

企业(有限合伙)

  马法民          100.00          净资产      2016.09.01        1.9763

  张云芳          80.00          净资产      2016.09.01        1.5810

  赵辉灵          80.00          净资产      2016.09.01        1.5810

  于小凤          55.00          净资产      2016.09.01        1.0870

  卜翠华          50.00          净资产      2016.09.01        0.9881

  蒋亚平          50.00          净资产      2016.09.01        0.9881

  姚洪生          50.00          净资产      2016.09.01        0.9881

  孙国仙          33.00          净资产      2016.09.01        0.6522

  鲁庆荣          30.00          净资产      2016.09.01        0.5930

  于广星          25.00          净资产      2016.09.01        0.4941

  吴永生          20.00          净资产      2016.09.01        0.3953

    陆铭            15.00          净资产      2016.09.01        0.2964

  合  计        5060          —          —          100.00

    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江苏启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截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止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 日。

    第十七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6391.922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并公开转让之前,公
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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