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740 证券简称:大连华阳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大连华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依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一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公司股东大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决议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 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变更登记。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人员不得利用各种关系损害公司和公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 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 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 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