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通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543        证券简称:信测通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信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信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信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信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信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股票向
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进行验资,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 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 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 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使用用途应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如期归还。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系统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票定向发行完成验资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
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主办券商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信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信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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