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预案》明确了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中止和终止条件、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增持金额/比例、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等。为保证股价稳定预案能够发挥作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开承诺书》。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无公众股东,假设按照本次公开发行 6,000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计算,本次发行后,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26.67%,按照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计算,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29.49%,发行人上市后,
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因此,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具有可执行性。
六、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寄售模式收入确认合规性核查程序及结论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寄售模式的具体流程及合作背景、寄售仓分布地点、存货管理、寄售管理制度等;
(2)了解主要寄售客户的销售情况、客户验收方式及周期、收入确认时点、对账方式及周期等事项;
(3)查看主要寄售客户供应链系统并获取结算单、盘点资料等资料;
(4)查看寄售客户销售合同。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存在寄售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
(2)寄售模式下存货发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寄售存货的管理政策,不存在客户已领用而未通知发行人的情形,对于发出商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发行人已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公司以取得结算单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与合同条款一致。
(二)应收账款单项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核查程序及结论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票据管理相关内控制度,访谈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标准,银行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以及相关会计核算方式,分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核查主要客户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信用政策、信用周期;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明细表、信用期内外应收账
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并核查信用期内外余额以及期后回款金额是否准确;
(4)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核查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5)访谈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了解公司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主要应收账款客户合作及经营情况等;
(6)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平台,以及上市客户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核查主要客户经营信息,判断客户是否经营异常,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出现严重财务困难无法回款等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标准、银行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合理、充分,相关核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公司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余额披露准确,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受客户支付习惯影响,具有一定滞后性,但期后回款情况良好,主要客户不存在因滚动付款导致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经营状况正常,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出现严重财务困难无法回款等情况,不存在主要应收账款客户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但未计提的情形。
(三)存货真实性及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的原材料、在成品及产成品的进销存明细,获取公司在各报告期末的在手订单明细并查阅相关依据;
(2)获取公司各报告期末的存货库龄明细表,分析不同类别存货库龄分布情况,并向相关人员了解长库龄存货的形成原因;
(3)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并复核存货跌价计提政策;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存货跌价计算的具体过程,包括不限于存货账面余额的准确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式等;
(4)结合库龄、存货存放环境和存货状态等信息分析存货跌价计提的适当性;
(5)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了解其不同的经营情况,计算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等数据,与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各类存货余额与公司订单的匹配较高,存货余额较高及各明细项目变动原因合理,与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3)各期后存货结转情况整体良好,公司存货规模、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相关差异具有合理性。
(四)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核查程序及结论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离职人员名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统计各期末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并了解相关原因,查阅发行人缴纳比例和基数,测算欠缴金额并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作出的承诺。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全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经测算,报告期各期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未缴纳金额及其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财务数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记录,发行人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
(4)发行人已采取相关有效的应对措施。
(五)相关主体承诺安排及稳价措施核查程序及结论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
(2)查阅了发行人审议承诺及稳定股价预案相关的会议文件;
(3)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已作出的承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官网进行网络检索。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照《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等相关规则完善相关承诺安排,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具有可执行性。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了审慎核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发行人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
许亚南
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保荐机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臧宝玉 项捷克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
徐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
徐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