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达重工:凯达重工及国联民生保荐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2025年10月16日查看PDF原文
险及住房

 公积金费用合计                    2.68        26.98        28.29        20.64

 当期净利润                    3,657.87      6,274.49      6,531.61      4,869.01

 应补缴的费用占当期净利

 润比例                          0.07%        0.43%        0.43%        0.42%

注:因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此,上述补缴测算未含退休返聘人员。
    如上表所述,公司报告期各期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测算金额及其占当期净 利润的比例均较低,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数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是否构成重大违规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常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常
 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和江苏政
 务服务平台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和 2025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江苏省企业上
 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 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记录。因此,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规。

    2、披露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关键资源要素”中
 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增强规范意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福利。截至报告期末,除第三方缴 纳社保和未及时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各 1 名外,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已为 所有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应当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而未缴 纳的情形,公司应对措施有效。”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若凯达重工及其子公司被有关政府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或被凯达重工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本人合法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本次 上市前应缴而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员工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
公积金,或因此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并承诺此后不向凯达重工及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凯达重工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五、相关主体承诺安排及稳价措施

    (一)对照《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完善相关承诺安
排

  对照《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则要求,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2025 年 8 月新任董事戴红星、季留平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补充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          承诺类型        承诺主体

1-1 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发行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当出具专项承诺,
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将该承诺

对外披露: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  关于股东信息        发行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  披露的承诺
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
送。”
1-26 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持股 5%以上股东、
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意见》)的相关规定,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  股份锁定及减  人、持有股份的董
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  持意向的承诺  事、持有股份的原监
动延长 6 个月,并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严格的                事、持有股份的高级
锁定要求。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                      管理人员

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
诺。”
1-26 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的董事
长及总经理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若公司上
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  股份锁定及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持意向的承诺  人、持有股份的董事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                    长及总经理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
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
1-26 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可以结合发  上市后三年内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行人实际情况,承诺如上市后三年内公司业绩大  业绩大幅下滑          东

幅下滑,将采取延长股份锁定期等措施,并明确    的承诺
具体执行安排。”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          承诺类型        承诺主体

1-26 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意见》的相关
规定,披露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承诺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可以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设置上市后一定期间公司股价低于发
行价格时承诺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予以披露。
发行人应当充分揭示影响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效果
的相关风险,保荐机构应当就承诺的可执行性、

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披露的启动预案的触发条件应当明确。发  稳定股价措施  实际控制人、董事、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  的预案及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

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出相应的股价稳
定措施,明确措施的启动情形和具体内容,出现
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时间安排,将履
行的程序等。前述主体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稳定股价的措施,并明确可执行的具体安排,如
明确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比例或数量范围、资金金
额范围等。
对于前述期间内新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
求。”

1-26 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对欺诈发行上  发行人、控股股东、
“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市的股份回购      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当参照《意见》的相关规      承诺

定,披露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  关于招股说明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书存在虚假记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采取回购措施的承诺,招股  载、误导性陈述  实际控制人、董事、说明书及有关申请文件应明确股份回购措施的启  或者重大遗漏  原监事、高级管理人
动程序、回购价格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情形之回购承          员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诺事项及相应
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约束措施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  关于发行申请  发行人、控股股东、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承诺应当具体、明确,  文件真实性、准  实际控制人、董事、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确性、完整性的  原监事、高级管理人
                                              承诺书      员及相关中介机构

1-26 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  关于合法合规  人、董事、高级管理
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    的承诺            人员

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
任。”

1-26 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关于合法合规      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管理人员应当承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                人、董事、高级管理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          承诺类型        承诺主体

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人员

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
情形。”

                                                            发行人、持股 5%以
                                            未履行承诺时  上股东、控股股东、
                                            约束措施的承  实际控制人、董事、
                                                诺      原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关于避免同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竞争的承诺          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于减少及避  人、持股 5%以上股
                                            免关联交易的  东、董事、原监事、
                                                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于避免资金  人、持股 5%以上股
1-26 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占用的承诺  东、董事、原监事、
“五、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中介机构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  关于产权瑕疵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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