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股东、实际控制
相关约束措施,是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必备 的承诺 人
内容,应按要求进行充分披露。除上述承诺外, 关于不合规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等主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据的承诺 人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等的 关于公司转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承诺等,也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和 及受托支付行 人
责任追究措施。” 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放
弃员工持股平 实际控制人(许亚
台表决权等权 南)
利的承诺
关于补缴社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及公积金的承 人
诺
关于公司诉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事项的承诺 人
关于利润分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的承诺 人、董事、原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填补被摊薄即 发行人、实际控制
期回报的承诺 人、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相关主体已按照《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
(二)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等,说明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1、发行人本次发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修订后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修订了《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①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A、启动条件
a、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b、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
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b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B、中止条件
a、因上述启动条件 a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b、因上述启动条件 b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d、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C、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a、因上述启动条件 a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a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b、因上述启动条件 b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b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c、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A、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a、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c、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a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 3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45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b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3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
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或不超过 45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B、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c、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a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b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d、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C、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b、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