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c、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e、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
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f、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g、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③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B、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C、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稳定股价的承诺
①控股股东
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控股股东就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A、本企业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B、本企业在发行人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C、本企业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
施的预案》,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D、本企业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a、对发行人股东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b、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企业在收到通知后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的义务;
c、本企业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E、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完成增持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②实际控制人
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A、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B、本人在发行人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C、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D、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a、对发行人股东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b、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实际控制人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的义务;
c、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E、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完成增持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 个月。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A、若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B、若本人为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发行人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C、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D、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a、若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
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b、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的义务;
c、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E、若本人为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④发行人
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A、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应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B、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江苏凯达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说明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发行人已于2024年2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
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凯达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