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化3: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400018      证券简称:银化 3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产出租经营管理质量,规范资产出租行为,根据《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内府办发﹝2025﹞5 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资产运营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公司将拥有所有权(含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广告位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以下情形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在经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

  (二)公司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

  (三)出租期不超过 3 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公告编号:2025-014

                        第二章  决策审批

  第四条 根据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资产规模(面积)等,实行下列决策审批程序:

  (一)年租金 5000 元以下的资产出租事项,综合管理部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二)年租金 5000 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事项由综合管理部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定,

  (三)通过党组织前置研究出租事项:

  1.单宗(含整批)资产年租金底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单宗(含整批)资产出租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

  3、新的招租底价低于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 80%时

  4、累计租期超过 10 年的(不含 10 年)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确有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五条 公司资产出租由综合管理部制定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出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六条 公司出租资产受重组、征收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租赁期限一次不超过 5 年,租赁期满后需续签的按本办法十六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资产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企业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1.单宗账面原值不超过 100 万元或者账面净值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产;

  2.经公司认定的位置偏僻、租金较低的零星资产;

  3.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特殊设施设备;

  4.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

  公司资产出租评估结果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核准或备案,估价和询价情况由公司核准或备案。招租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经评估或估价、询价的结果。

  第八条 单宗(含整批)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
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且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单宗(含整批)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公司
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公告编号:2025-014

报刊杂志、市级官方平台、租赁中介机构、拟出租资产现场等渠道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承租人,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开媒介不少于 3 个,具体流程可参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确定。

  第十条 经公开招租产生 2 个(含)以上意向承租人的,按照产权交易机构
相关交易规则规定,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动态报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 1 个意向承租人的,按照实际报价但不低于招租底价签订租赁协议。经公开招租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适当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或调整招租底价;需调整招租底价的,每次降低幅度不超过招租底价的 10%,防止承租人利用租金降价规则恶意低租资产。调整招租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重新披露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

  1.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

  2.公司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租赁的;
  3.因与市属国有企业有业务合作且签订了协议,约定需提供办公、经营场所的租赁行为。

  以上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的情形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承租人确定后,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时与承租人签订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包括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告知义务)。租赁合同范本签订前应由公司聘请的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合同中不得设置损害国有权益、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对年租金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合同须由公司聘请的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要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全面、准确掌握资产租赁数量、资产租赁方式、资产租赁管理等情况,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资产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预警机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

                                                                          公告编号:2025-014

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或估价、询价,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出租期限且累计租期(原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之和)不超过 10 年。续租方案按第四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公司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须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转租,且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公司书面同意。承租人经公司同意将租赁资产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一律不允许转租。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要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巡查,定期实勘租赁现场,督促承租人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年
度公司资产出租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公司是资产租赁的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部门应当按职能做好资产租赁工作的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产出租的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信息应在公司内进行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产出租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价值、拆分出租面积、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公开出租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产出租过程中,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资产及权益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银山化工资产租赁管理办法》(〔2018〕8 号)作废。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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