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晟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21日查看PDF原文
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该股东不享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合法有效得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身份证不真实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宣布开会,如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九条  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明。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代理投票权,代理投票权的有效期限只能及于该次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对是否应该回避发生争议时,由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  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第五十条 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前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为关联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对应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
本情况介绍。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各投票人所拥有的票权数为所持股份数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并可以把它一并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投给若干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应当对全部候选人集中表决,并对得票数达到股东会普通决议所需票数的候选人进行排序,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如由于数位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而导致无法选出全部拟选董事或监事时,股东会应先确定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为当选董事或监事,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按上述投票、计票方法重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拟选董事或监事。

  公司可以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董事、监事选举中的提名、投票、计票等具体事宜。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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