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议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部分,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