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海装:关于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2025年10月28日查看PDF原文
件: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开展了 64 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持续增加,金额分别为 728.36 万元、947.01 万元、1,220.49 万元、683.63万元;存在研发样机销售情形。②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持续增加,金额分别为 489.48 万元、672.23 万元、1,002.19万元、528.50万元,销售人员的人均薪酬分别为37.65万元、39.54 万元、58.95 万元和 31.09 万元。请发行人:①
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方法及依据,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了研发人员工时记录系统,是否依靠研发人员自行统计研发工时及准确性,职工薪酬等研发费用在不同项目间的分配是否准确。②结合研发人员具体职务、参与的研发项目及分工、是否同时从事研发活动与其他生产、管理活动及相关工时记录、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区分标准等,说明研发人员的范围、认定依据,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研发能力,是否存在不当认定研发人员的情形;结合研发人员认定情况、人均薪酬与当地薪资水平或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说明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归集的准确性。③结合研发项目领料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材料投入的具体去向、形成产成品、废料、送样等情况、是否存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用料情形等及材料费用的归集方法,说明研发费用中材料费用准确性,研发样机销售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④说明销售费用及销售人员平均薪酬逐年增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销售人员薪酬水平与当地薪资水平或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及差异原因,相关资金是否最终流向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3)关于应收账款。根据申请文件: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441.05 万元、2,480.55 万元、3,352.59 万元、5,088.51 万元,应收账款增速与营业收入增速不一致,存在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②报告期各期,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13.49%、13.04%、16.03%、
5.87%;各期末期后回款金额占比分别为 97.93%、84.98%、74.25%、28.27%。③前五大欠款方中,SEATRIUM、YINSON并非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请发行人:①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结合上述情况及对新增客户与存量客户信用政策差异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性。②说明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的划分标准,报告期内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整体呈增长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账龄一年以上应收款项及逾期款项对应的主要客户及具体原因,相应款项是否预计可收回及预计很可能收回的判断标准,并结合上述因素说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③说明与 SEATRIUM、YINSON 的交易金额、内容,上述客户的信用期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客户并非前五大客户而成为前五大欠款方的原因及合理性。④列示截至问询回复日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

    (4)关于投资理财。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重大理财合同;截至报告期末,上述重大理财合同已履行完毕。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投资理财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内容、类型、决策程序及履行情况、购买时间、公允价值确定依据、购买及处置情况,收益实现情况、会计处理及合规性情况,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与理财产品购买等投资活动及收益实现情况的匹配性,并说明各期投资标的管理人与公司及关联方、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益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
体外循环。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应收账款函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函证范围、金额、比例及结论。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问题 8.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拟募集 36,888.83 万元,其中
长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由汉盛环保实施,拟投入募集资金25,000.00 万元;研发中心与分部建设项目由汉盛海装、江苏汉盛实施,拟投入募集资金 6,612.58 万元;全球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由汉盛海装、新加坡汉盛实施,拟投入募集资金 5,276.25 万元。(2)长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环评正在筹备中。除了增加现有产品的产能以外,公司计划在长兴生产基地增加惰性气体发生系统、餐厨垃圾处理装置、高压柱塞泵、船用深井泵、洗涤塔脱硫装置等新产品。该项目估算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购置及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设备购置及安装、基本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3)研发中心与分部建设项目拟重点推进新型油水分离器、用于豪华邮轮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与大型焚烧炉、惰性气体系统、货油深井泵等产品的开发及配套技术的研究,巩固公司在船舶配套设备制造领域的优势。此外,项目还将增配 PLM 系统、PVElite 压力容器计算软件等先进系统与软件,提升公司整体的数字化水平,保证
公司研发设计过程的精准、高效。该项目估算范围主要包括场地租赁及装修费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基本预备费和研发费用。(4)全球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汉盛海装和新加坡汉盛。包括两方面:一是扩建与建设 6 个一类市场的核心营销与服务中心:扩建新加坡子公司,并在阿联酋迪拜、瑞典哥德堡、荷兰鹿特丹、巴西里约热内卢和美国休斯顿建设区域性的营销与服务中心;二是新设 5 个二类市场营销与服务办事处:扩建在设印尼、越南、希腊雅典、德国汉堡、韩国釜山等地新设办事处。本项目估算范围主要包括场地租赁及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预备费和项目实施费用。

    请发行人:(1)说明长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环评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进展,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的风险;汉盛环保的迁址进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说明长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针对现有产品和新产品是否有具体的生产计划;对于新产品的技术储备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充足的市场空间。(2)说明长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测算是否合理,并结合现有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线、软硬件设备、员工数量以及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下游市场需求变动趋势等,分析说明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线、软硬件设备闲置风险。结合在手订单对应产品的具体类型,说明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产量、经营规模是否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或产能闲置风险。(3)说
明结合研发中心与分部建设项目拟采用租赁房产方式开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拟购买的 LM 系统、PVElite 压力容器计算软件等系统与软件是否与公司现有资产重合;说明该项目设备购置费用的测算依据及其合理性。(4)说明汉盛海装作为全球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之一的原因。分别结合该项目实施地点附近的租赁费用及用工成本,说明场地租赁及装修费用、人员实施费用测算的合理性。说明该项目一类市场的核心营销与服务中心和二类市场营销与服务办事处的区别,在资金测算上是否存在不同及其测算依据。结合当地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说明发行人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是否可落地,如有必要,进行风险提示。(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固定资产规模是否与公司发展相匹配,量化分析说明在上述项目完工后每期新增的折旧金额以及对产品单位成本、经营业绩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9.其他问题

    (1)上市后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根据申请文件:顾国彪、李军华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60.90%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二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公司经营决策层面,对各项事项的表决
意见均保持一致。自 2015 年 9 月协议签署以来,协议已有效执行至今。请发行人: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与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情况,按照《适用指引 1 号》1-6 相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主体上市后至少 36 个月内维持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持控制权稳定性作出详细安排,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订单获取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获客途径上,公司与船舶、海上平台制造企业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主要通过与客户直接洽谈的方式获取销售订单。同时,公司通过如网站、行业报刊广告、展览会推介、电话、邮件、邀请客户参观公司、工厂等各种营销方式,进一步开拓新的客源。另一方面,公司也通过居间商推荐当地存在船用设备需求的客户。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居间商获取的收入分别为 1,659.26 万元、3,572.90 万元、3,375.13万元和 2,071.98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64%、18.46%、11.42%和 12.50%。请发行人:①区分不同客户类型,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不同订单获取模式下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主要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②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订单获取是否符合招投标、主要客户采购等规定,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合作拓展商规避招投标程序与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客户或订单的情形,是否存在串标、围标、商业贿赂、
回扣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3)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未给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存在由第三方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等情况。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各期不同原因下未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人数、欠缴金额及其是否构成重大违规,量化分析如足额缴纳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数据的影响,并披露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4)相关主体承诺安排及稳价措施。请发行人:对照《适用指引 1 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完善相关承诺安排,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等,说明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5)关于信息披露豁免。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及对其销售情况。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适用指引 1 号》“1-23 信息披露豁免”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2)②(3)(5),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3)(5)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
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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