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438 证券简称:由我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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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上述共性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财务总监” 全文“财务负责人”
全文“总经理” 全文“经理”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条款顺序 由于有新增或删减条款,拟修订的章程
条款顺序相应有变化
第七条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份采用股票担责任。公司股份采用股票(股权证) (股权证)形式,股票(股权证)是本形式,股票(股权证)是本公司签发的 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06.90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06.90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定,收购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公司合并;(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并;
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权激励;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公司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股份;
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二)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 “(二)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
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权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查阅公司的会计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董事会秘书自 账簿、会计凭证;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5日内予以提 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求,董事会秘书自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
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
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所
查阅的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上述股东大会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议;”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二十)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时;”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 定的其他情形。”
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
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发行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