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科技:监事会制度

2025年10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9438        证券简称:由我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州由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拟修订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赞成 3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由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由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由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
工代表监事 1 名。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有权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由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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