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墨质检:监事会制度

2025年10月31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75

 证券代码:873354        证券简称:坛墨质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2 名监
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5-075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
事的提议召开。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告编号:2025-075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给会议召集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公告编号:2025-075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有特别规定,“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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