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远景: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0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8667        证券简称:东方远景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厦门东方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股东大会        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股东会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总经理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经理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副总经理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副经理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东方远景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东方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章程。

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厦门市东方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依 系由厦门市东方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3705412400P。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厦门东方远景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凤岐路 公司注册名称:厦门东方远景科技股份
128 号 1003、1004、1005 单元      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735 万人民币。      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凤岐路
                                  128 号 1003、1004、1005 单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735 万人民币。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六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款。
第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第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以厦门市东方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以厦门市东方远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 远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 1.040:1 的折股比例将有限公 起人,以 1.040:1 的折股比例将有限公
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确 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确
认的净资产 7,283,242.58 元折为股份 认的净资产 7,283,242.58 元折为股份
公司的股份 700 万股作为出资,余额 公司的股份 700 万股作为出资,余额
人民币 283,242.58 元进入变更后的 人民币 283,242.58 元进入变更后的
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在公司整体变更 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全体股东的持股 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全体股东的持股比例保存不变各股东以变更后的注册 比例保存不变各股东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按原有出资比例对应折合成相应 资本按原有出资比例对应折合成相应
股份数。具体如下:                  股份数。具体如下:

 序  股  出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序  股  出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号  东  资    数(      例      号  东  资  数(股)    例
          方                                方

          式                                式

  1  贾  净  6,250,000 89.29%    1  贾  净  6,250,000 89.29%
      东  资                            东  资

          产                                产

  2  穆  净  250,000  3.57%    2  穆  净  250,000  3.57%
      林  资                            林  资

          产                                产

  3  吴  净  250,000  3.57%    3  吴  净  250,000  3.57%
      伟  资                            伟  资


      华  产                            华  产

  4  吴  净  100,000  1.43%    4  吴  净  100,000  1.43%
      新  资                            新  资

      明  产                            明  产

  5  付  净  100,000  1.43%    5  付  净  100,000  1.43%
      建  资                            建  资

      华  产                            华  产

  6  陈  净  50,000  0.71%    6  陈  净  50,000  0.71%
      彩  资                            彩  资

      虹  产                            虹  产

      合  -  7,000,000  100%          合  -  7,000,000  100%
      计                                计

 经理次股份转让后,截止 2020 年 5 月

17 日股份情况如下:

 序  股  出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号  东  资  (股)

        方

        式

 1  贾  净  6,6675,00 90.7143%

    东  资

        产

 2  穆  净  262,500  3.5714%

    林  资

        产

 3  吴  净  262,500  3.5714%

    伟  资

    华  产

 4  吴  净  105,000  1.4286%

    新  资


    明  产

 5  陈  净  52,500  0.7143%

    彩  资

    虹  产

    合  -  7,350,000  100%

    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主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管部门的规定。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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