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以上通过。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通过。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应当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进行清算。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其债权。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系。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四)交易,本章程中所称交易,包括 系。
下列事项: (四)交易,本章程中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下列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投资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3、提供担保; 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 3、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提供财务资助;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受托经营等);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受托经营等);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协议;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 10、签订许可协议;
12、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11、放弃权利;
12、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不满”、“超过”、“低于”、“以
于”不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最新实施的《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厦门东方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厦门东方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